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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职一审判决赔8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7:52 潇湘晨报

  本报讯因为要离开原单位,眼科医生张先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结果被法院一审判赔违约金8万元,张先生虽然已提起上诉,但纠纷已让他不胜其烦。

  去年6月19日,张先生与长沙某医院签定聘用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规定,如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8万元。但在同年11月28日,张先生向聘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于当日将单位安排居住的房间钥匙移交完毕后,即离开了原单位。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随后,原聘用单位以张先生单方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和极坏影响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支付违约金8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张先生与原聘用单位办理的住房移交手续,并不表示张先生与原聘用单位已达成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同时,张先生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已与原聘用单位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经济补偿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所以法院认为张先生的行为属于擅自离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根据聘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条款,近日作出一审判决:由张先生支付原聘用单位违约金8万元的判决。据了解,张先生不服一审判决,目前已提起上诉。周喜丰符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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