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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给多了?肇事者法庭喊冤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09:31 沈阳今报

  记者张雷今报讯许女士骑自行车上班时,被一辆小客车刮倒在地,满身是伤的她在医院里住了42天。出院后,让她意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刮伤人的单位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1000元医疗费。起因:遭车祸全额获赔

  2003年4月2日9点,王某驾驶着本单位的小客车行驶至和平区辽展车站时刮伤了骑自行车的许女士。医院为许女士做出诊断:左上臂软组织挫伤并皮下血肿,双膝部软组织挫伤等 。许女士住院治疗42天。

  同年4月4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为此,王某的工作单位为许女士支付了全部的医药费。争端:医疗费认定不同本来事情应该有个圆满结局了,但出乎许女士意料的是,她出院后不久,该单位就找上门来讨要医疗费。

  原来在整理收据时,该单位发现自己共支付了医疗费8350元,但医院为许女士开具的收费收据注明为,实收7900.4元,他们还认为医疗费中的材料费、输血费等费用也不合理。因此要求许女士退还该单位1000元。

  经过一番交涉,双方没能对事故的赔偿达成一致。该单位就此事向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此次交通事故中对许女士的合理赔偿数额,要求许女士退回不应发生的医疗费100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法院:驳回伤人者请求

  对于该单位的诉讼请求,被告许女士的代理律师称,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许女士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自行处分的权利。即可以要求增加赔偿,也可以不再要求。

  另外,许女士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是原告单位直接与医院结算,医疗单位是否多收费用,与许女士无关。许女士作为患者,并没有收到医院退回的这笔费用。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与医院结算时,并未对医疗单位出具的收费项目提出异议。现在原告主张被告退回不应发生的医疗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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