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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出租方要回预付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12:57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一个体经营者租赁了一处底商房屋,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诉至公堂后,因为诉争房屋没有产权证,南开法院日前一审判决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出租方返还当初所收取的预付租金等5.5万元。

  个体经营者张某和一家物业发展公司在2002年6月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了位于卫津南路的一处底商及两层办公休息用房。其后,张某向物业发展公司支付了5万元订金并预 付了5000元房屋租金。协议签订后,张某并没有实际使用诉争房屋。今年夏天,张某提起诉讼。张某称被告物业发展公司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致使自己无法经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要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由被告返还订金等。张某诉讼中提到的关键问题是诉争房屋没有产权证,并提供了证据证明因为被告没有提供房屋产权证致使自己不能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法庭上,被告强调双方订立租赁合同时是“自愿”的,并用证据证明张某对诉争房屋尚无产权证一事是“明知”的,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庭审中,法官调取了相关人员的证言,证实了原被告间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确是因为诉争房屋无产权证所致的事实。法院认为,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所以,原被告间所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由此作出了如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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