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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人殴伤被处拘留 不服判罚状告公安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04:52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陈俊杰 通讯员高志海 张昆仑)因致人轻微伤,刘某被公安机关处以10天的拘留治安处罚。但刘某不服处罚将朝阳公安分局告上法庭。昨日,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去年12月21日,刘某在自家小区乘电梯下楼时,途中遇张某、王某进电梯。电梯门打开后,张、王进入电梯,但以为电梯是上行,二人便从电梯中退出。电梯门将要关闭时, 张、王发现电梯是下行的,因此叫喊开门。当张、王进入电梯后,刘某对张、王说:“你们不会客气点,电梯指示灯有上有下,你们缺心眼呀!”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张立即向大屯派出所报警。

  派出所经调查后,向刘某送达《告知书》,告知刘某因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拟对其处以10天拘留的治安处罚。同日22时,朝阳公安分局作出裁决。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今年3月22日,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公安分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刘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某仍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认为,公安分局认定刘某殴打张、王二人致轻微伤害的事实,有刘某本人的供述,张、王二人的指控,医院诊断证明及法医鉴定结论在案佐证,证据充分。对于公安分局所作的裁决及一审法院的判决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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