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局承担举证责任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07:3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实习生 付晶 记者 殷骏)认为证券监管机构监督不力,股民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有关人士表示,此类案件的审理,将促进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真实性的监督管理。 据悉,我国证监部门的职责,是监督管理上市公司,并查处证券活动中违法、违规案件。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真实信息。但上市公司 频频被揭露制造业绩骗局,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对此,中国证监会规定,一旦发现有公司故意提供虚假资料,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误导投资者的,将被严惩。南京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发云律师告诉记者,因是行政诉讼,作为被告的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行政行为没有过错。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徐某状告江苏监管局一案,最后的胜负不是关键。最重要的是体现如何运用司法手段,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将成为今后处理这类诉讼的借鉴。同时,对证券监管部门来讲,这起诉讼也会促进他们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 据悉,我国首例股民状告证监会的行政诉讼,发生在去年年底。两位股民因不服一上市公司被终止上市,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未被受理。于是,告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但法院认为证监会的决定并无过错,这两位股民被判败诉。 (编辑 思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