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原常委曾鸿翔被判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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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07:37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安木 山石)省高级法院指定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宿迁市委原常委、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曾鸿翔受贿一案,近日作出一审判决。曾鸿翔因收受他人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去年6月,省纪委根据群众举报,对曾鸿翔的经济问题进行初查,发现了其有收受他人巨额钱物等问题。今年2月初,省纪委对其立案调查。 在省委领导下,在宿迁市委、市纪委的大力支持下,办案人员克服重重困难,严格依纪依法文明办案,使案件在短时间内取得重大突破。鉴于曾鸿翔已涉嫌犯罪,省纪委于今年4月,将其移送省及镇江市检察院进一步侦查。 今年8月,省高级法院指定镇江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至今年春节前,曾鸿翔先后利用担任泗阳县委常委、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和宿迁市委常委、经济开发区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50余万元。 审查期间,曾鸿翔主动交代了大部分犯罪事实,写下了近2万字的“忏悔书”,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赃,故法院予以了从轻处罚。 (编辑 思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