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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话实说:房产权属算“隐私”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09:08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浙江省安吉县一位律师在代理一起离婚案件中,需要到房管部门查询房屋产权登记资料,却遭到拒绝。于是,该律师与县建设局叫上了板。近日,安吉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律师有权到建设局查询有关房屋产权档案。

  今年6月22日,安吉县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义受理了潘女士的离婚案。潘女士告诉王义,有一幢别墅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共同名义下,因为涉及共同财产分割,王义持律师事务所 的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来到安吉县建设局下属安吉县房管科,要求查阅潘女士丈夫名下房屋所有权证的档案登记资料,但遭拒绝。无奈,王义邀请了安吉县公证处公证员共同前往,再次要求查阅该档案资料,仍遭拒绝。房管部门的态度是:“如果当事人是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可以叫当事人凭身份证及结婚证来本处查询,如果以律师身份来查询,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不给予协助。”

  王义表示不解,就查阅资料遭拒绝一事向安吉县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安吉县建设局允许申请人查询其备案的房屋产权资料,并赔偿公证费等经济损失200元。王义认为,县建设局拒绝他查询档案资料没有法律依据。

  安吉县建设局认为,房屋产权档案登记资料如同银行存款一样,属于个人隐私,一般只有产权人或其授权人才可以查询。档案管理单位对公民个人的房屋财产状况的隐私权负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公布或披露。建设部101号令也有规定,如果牵涉案件官司,法院、检察院、律师、公安机关等因调查取证需要,可以查阅,但必须出具与被查产权人有关的案件相关资料,单凭工作证、介绍信是不可以查询的,否则难免会造成房产权属档案的不合理利用,甚至是律师调查权的滥用。

  经过复议,安吉县政府认为,房地产管理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人的房产权属进行登记,确认它的所有权。如果该房产进入市场交易,买方可以通过房地产管理机关对该房产的基本情况进行查询,掌握该房产的真实状况。房地产管理机关通过房屋产权登记制度,维护房地产秩序。但是,这种登记制度并不是一种隐私权的保护,而是一种便于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管理形式,它所登记的内容,是一种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应当提供。

  另外,对于房屋权属登记属隐私权范畴有无法律依据的问题,安吉县政府认为,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在申请人出具合法证明的前提下,被申请人在审查其真实性后,应当同意申请人查询有关房屋权属材料。

  近日,安吉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安吉县建设局应当允许申请人王义在其单位介绍信和律师身份证明的情况下,查询所需的有关房产档案。浙江孔令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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