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污染是少女精神分裂“元凶”?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09: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年过六旬的辽宁省葫芦岛纪老汉一家五口人自从搬了新家化研丁2号楼后,三个女儿莫名其妙患上了精神分裂症,纪老汉认为,附近两锦供电公司的66千伏高压供电线发出的电磁污染是元凶。 于是,纪老汉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和房管部门告上了法庭,索赔560万元。9月25日,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一审判决,由于纪老汉一家五口诉请的 损害事实与高压供电线产生的电磁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因此驳回纪老汉的诉讼请求。至此这一震惊全国的国内首例电磁环境污染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索赔案终于尘埃落定。纪老汉一家于1986年迁居该楼3单元2楼3号,1996年6月迁出,且他的三个女儿患上不同类型精神分裂症。纪老汉于1996年被诊断为神经衰弱,其妻子于1993年经医生诊断为神经衰弱,1998年诊断为右丘脑出血,脑内多发性腔梗。对此,纪老汉一家认为,所患精神与神经疾病都是由于66千伏高压输电线路的电磁污染所致,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供电公司和房管部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总计463.9503万元,精神损失费100万元。 被告化工研究院认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原告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两锦供电公司下属单位葫芦岛市连山区供电局于1974年5月兴建锦西化工总厂66千伏高压供电线路。锦西化工研究院于1984年经审批后承建化研丁2号楼。该高压输电线距纪老汉房屋的水平距离为7米,距该楼三四楼住户的水平距离小于7米。且在纪老汉原先居住的丁2号楼,未发现与其女儿类似的病例。查询现有科学资料,尚未发现高压供电线路的低频电磁场对人体有损害,以及导致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确切定论。1980年国际大电网会议根据各国研究成果发表公告,认为“过去对电场的危害影响作了过高的估计,现有高压送电线路的电场强度对人体无害”。 被告两锦供电公司的该高压供电线路,以及被告化工研究院的丁2号住宅楼均依法承建。对纪老汉原住宅室内电磁场强度,经受委托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监测,结论为:测量时段内,两锦供电公司66千伏输电线路附近原纪绍庆住宅室内各监测点位工频电场、磁场强度均低于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和对公众全天辐射时的磁感应评价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66千伏高压供电线产生的低频电磁场,以及纪老汉三个女儿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存在。对于被告化工研究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因原告在患病期间,纪老汉始终与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其诉讼时效处于中断状态。因此,化工研究院的该主张缺乏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构成特殊侵权的要件之一是:损害与行为间的因果关系的存在。 现有证据表明,在原告原居住的丁2号楼,未发生与原告同样的病例。目前,尚无科学依据认定低频电磁场对人体构成损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的“监测报告”证明该高压线的电磁场强度低于国家标准。而在原告女儿的病例上,记载了有可能导致患病的其他原因。而且,原告未能提供相应事实,并以此推定损害事实与被告两锦供电公司的66千伏供电线产生的电磁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