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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1150万大案一审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10:05 每日新报

  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公众存款绝大部分至今无法归还宫伟李铁

  新报讯 【记者宫伟通讯员李铁】四名妇女为了获取“代理费”,以月息20%的高额回报和香皂、洗发水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50万余元。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涉案的四名辽宁籍女子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于日前做出一审判决,四名涉案人被分别判处五年到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到5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以来,被告人洪某某被本市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聘为辽宁省总代理,负责在辽宁省辽阳市非法向社会集资。被告人洪某某在明知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不具有法定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于同年5月至2003年 5月期间,通过允诺每千元月付20%高息并伴有香皂洗发水等奖励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揽储,非法单独吸收存款135万元,致使韩某某等 38人上当,直接损失81万元。被告人洪某某按照存款数额每期(每月四期)提取 5%的代理费。 2002年6月至10月,洪发展了任某某等三名下线,上述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20万元,洪某某又从任某某等人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中按照1%的“代理费”,非法获利 60余万,给多位被害人造成直接损失,其中1150万中绝大部分至今仍无法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洪某某等人为获取个人利益,不顾国家对金融领域的统一管理以及社会公众存款的安全保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并造成社会公众的严重经济损失,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洪某某在本案中起到了组织、领导作用,属主犯,应对本案全部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其余三人应对自己完成的非法集资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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