雕塑高级工程师15年苦讨“董永”著作权(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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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9日11:00 汉网 | ||||
为孝感设计的雕塑“董永与七仙女”享誉国内外,但未经他授权,雕塑被复制,并署上了别人的名字—— 雕塑被复制后署上别人名字 1984年,武汉工艺美术研究所雕塑高级工程师杨林,应邀为董永公园设计“董永与七仙女”塑像,年底,一座高2.7米、白水泥制作的雕像落座在董永公园孝子祠内。当时,杨林只与委托方签定了设计协议,并未公示雕塑为其个人创作。 1988年,雕像出现裂缝。孝感市城建委与河北曲阳县芦进桥建筑艺术雕塑公司(以下简称“芦进桥公司”)签订了复制雕像合同。 两个月后,复制品完成,杨林前往发现,雕塑除材质改变成了汉白玉外,外观和原雕像一模一样,但在雕塑的底座上,刻着“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芦进桥雕刻”字样。 3次官司,判决侵权不成立 1989年7月,杨林以复制雕塑侵权,将芦进桥公司及承包方告上法庭。 11月,孝南区法院一审认为,雕像是根据民间传说的人物形象加工而成,对杨林“享有著作权”的说法不予支持。 杨林随后上诉至孝感市中级法院。1992年7月,孝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芦进桥公司将署名凿掉,并将著作权划归杨林和“第三人”共同拥有。 杨林对和他人共同拥有著作权不服,再次上诉。 1995年10月,孝南区法院第3次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侵权不成立。 13年后,终判侵权获赔8000元 1996年,此案在孝感市中院第四次开庭。 法院认为,署名已除去,侵害著名权的影响已消除,判决雕塑公司赔偿杨林2500元,赔偿公园2500元。 杨林申诉。1997年12月,孝感中院一纸《驳回申诉通知书》,维持原判。 面对这一结果,执着的杨林连续两年向省级有关部门反映。2001年6月,孝感中院判决“董永与七仙女”雕塑著作权归杨林所有,芦进桥公司侵犯杨林署名权,赔偿5000元;董永公园管理处因复制作品,支付报酬3000元。 著作权讨回了,但官司已打了13年,8000元的赔款太少。头发已花白的杨林已再次向省高院申诉,目前仍在等待结果。 旧案未清,“麻糖”又来侵权 2001—2002年底,孝感市八埠口远程麻糖有限公司未得授权,将“董永与七仙女”的雕塑像印制到麻糖包装盒上,在武汉超市销售。2002年12月,杨林将该麻糖制造商、销售商告上法庭,分别要求赔偿损失40万元、20万元。 市中院认为此举已侵权,判决孝感市八埠口远程麻糖有限公司赔偿2万元。杨林不服上诉,2003年7月,省高院判决维持原判。如今,杨林已递交《再审申请书》,要求省高院再审。 此时,已是杨林打官司的第15个年头,他表示仍将坚持到底,保护自己的“董永与七仙女”雕塑的著作权。 (记者周媛 通讯员闵升 涂立煜 毛芸)(来源:武汉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