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中乞丐”二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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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7:57 扬子晚报 |
本报讯南京浦口区一乞丐孙进虎因在公路上沿途乞讨,造成两人死亡三人受伤,后被检察机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诉至法院,这在国内尚属首例。最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其有期徒刑三年。乞丐本以为就此能在牢里“安身”,近日却又被肇事致死的家属告上浦口法院。 原告吴某和宋某诉称,去年9月,因孙进虎强行拦车,致使中北公司所有的苏A7331×出租车驶出路面,撞伤路边的马圣良和宋春和,致马圣良受伤,宋春和死亡,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赔 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14万元。庭审中,中北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由于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公司只是负次要责任,愿意在赔偿数额确定后,按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经浦口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现场勘察后认定孙进虎在道路上强行拦车,违反相关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司机王某对道路行人观察不力,措施不当,应负事故次要责任,两名被撞者没有责任。法院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责任者孙进虎和王某应对原告损失的70650元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孙进虎的拦车行为与王某的避让行为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二者行为直接导致宋春和死亡这一损害后果,因此应当视为共同侵权,司机王某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责任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中北公司承担。据此,判决中北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70650元,孙进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杨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