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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车祸死者亲属索要精神赔偿成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9:20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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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日报报道】父亲开轻摩被撞身亡,儿子向肇事司机同时索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一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抚慰金的一种,没有支持他的请求。但市中级法院根据今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支持了他索要精神抚慰金的主张。

  去年4月15日早上6点左右,刘成(化名)驾驶轻摩沿三元巷由西向东行驶时,雨花台 区市政工程管理所驾驶员正高速驾驶一辆大货车经过,刘成当场被撞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刘成是在驾证吊扣期间驾车的,由此,交警二大队认定,刘成和货车司机对事故负同等责任。

  由于刘成的妻子已经去世,他儿子刘建(化名)作为继承人,将雨花台区市政工程管理所告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一半共7万元。此外,刘建还索赔精神抚慰金4万元。

  但雨花台区市政工程管理所认为,死亡赔偿金就是精神抚慰金,刘建再要求4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刘成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因此,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刘成应承担所有损失的一半。除去被告已先行承担的费用,应再赔偿刘建3万多元。对于刘建4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抚慰金的一种。因此,刘建在要求死亡赔偿金的同时就不能再索要精神抚慰金。因此,法院没有支持该请求。

  刘建不服该判决,并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市中院认为,刘建是在今年5月1日以后诉至法院的,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人身损害纠纷,赔偿范围和标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刘建主张合理范围内的死亡赔偿金,法院应予支持。除此之外,刘成的意外死亡给儿子刘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刘建索要精神抚慰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法院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刘建精神抚慰金3万元。

  对此案例,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为根解释说,今年5月1日,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同时规定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其中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精神抚慰金则是对受害人亲属精神上所受损害的赔偿。因此,这“两金”是可以分开主张的。南京日报记者朱晓露

  (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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