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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也可继承遗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09:21 沈阳今报

  记者张雷整理 【案件】

  隋某和唐某于1998相识,后因双方父母反对两人结婚,于是两人到外地同居。2000年,隋某因意外事故身亡。隋某的父母要求继承儿子留下的财产。

  唐某认为,两年来双方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该财产应当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判决,财产由隋某的父母继承,但考虑到唐某的实际情况,将隋某财产中的3000元钱分给唐某。【解读】

  律师(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时学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本案中,1998年至2000年间,隋、唐两人未办理婚姻登记就生活在一起,可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唐某不能要求对该财产按夫妻共有财产加以分割。该财产是隋某以自己的收入购置的,是隋某的个人财产。

  但该《意见》还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的,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隋在与唐某共同生活期间,相互扶助,可以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分给她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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