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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突然被降了一半,交涉1年多无果仲裁委只认可两个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1:34 南京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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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晚报报道】女工正常休产假,企业竟突然对她的工资大幅度降低。经过长达1年多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女工一怒之下申请了劳动仲裁,可仲裁裁决却并不令她满意。

  产假工资突被大幅降低

  1999年1月,中专毕业的孙烈应聘到无锡新世纪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刷公司)工 作。虽然印刷公司跟她签订了劳动合同,可实际上她的岗位被安排在无锡锡山新世纪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销公司),任营销公司人事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奖金等也由营销公司发放。她的工资逐年上涨,到了2002年年初基本工资达到了2115元。2002年11月1日到2003年2月底她休产假4个月,前三个月企业正常发放了她的工资,可到第4个月企业突然将她的基本工资下调至1030元。

  1年多交涉无果

  从2003年3月份开始,孙烈一直在跟企业进行交涉,要求对方恢复自己的基本工资。直到2003年12月份,企业才将她的基本工资上调到1530元。今年6月9日,她向无锡市崇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委裁令印刷公司补发她2003年2月至2004年6月被克扣的工资、奖金,并依法支付赔偿金。她的行为激怒了企业。企业在接到仲裁委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的第二天便向她提出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可是又不办理相关手续。于是她又向仲裁委增加申请,要求该委裁令企业办理与她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给付她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委只认两个月

  今年7月16日,仲裁委下达裁定书。仲裁委认为,由于被诉人(指印刷公司)没有按规定制定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那么突然降低申诉人(指孙烈)的工资无正当理由应属“克扣”工资行为,被诉人应当返还并支付赔偿金。然而令孙烈十分意外的是,仲裁委认为,从2003年2月份申诉人工资被大幅降低,她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根据我国法律,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该委员会仅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2004年4、5月份被克扣的部分工资1170元,另支付赔偿金292.5元;被诉人支付申诉人在仲裁期间6至7月份工资损失4230元。由于被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仲裁委还裁令被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14805元。

  劳动者再向法院起诉

  孙烈对无锡市崇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不满意。她授权的代理律师何俊认为,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属于弱势一方,在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时,往往轻信了用人单位的承诺和保证,一般不会马上要求调解或者提出仲裁申请。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理解为劳动争议已经发生,只要超过60天就不予受理,客观上会纵容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恶劣行为。

  接到裁定书的第4天,孙烈便向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印刷公司补发她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份的工资以及相应的其他损失。法院已于8月27日开庭审理,目前孙烈正等待着法院的判决。 记者 徐统余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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