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伪造法院中止执行裁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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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1:34 南京报业网 |
【南京日报报道】罪犯朱某在被一审判处盗窃罪缓刑期间,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漏罪事发,遭检方起诉。为减轻漏罪责任,他竟然伪造一审法院的刑事裁定,为自己开脱。日前,朱某被海门法院以盗窃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三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7万元。 偷盗“红颜”手机被判刑 年近50岁的朱某是南通海门人。凭借优越的家庭背景和灵活的经营头脑,他先后任过4个厂的厂长。几年前,朱某在担任当地一家劳保用品厂厂长期间,因生意需要,经常到南京出差。不久,朱某与南京一美容店女老板周红(化名)相识,继而引发恋情。随着两人感情的不断升温,朱某干脆和妻子离婚。 离婚后,无牵无挂的朱某频繁来南京与周红相聚,为其大把花钱。相聚过程中,朱某发现周红对他感情不专,他非常气愤,决定伺机报复。有一次,他看到周红在店里睡着了,就悄悄支走服务员,偷走周红手机。 随后,接到周红报案的栖霞警方将朱某抓获。去年4月,朱某被栖霞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3个月拘役,缓刑4个月。 伪造法院文书企图开脱罪行 朱某缓刑期间,海门警方破获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该案中,朱某在1999年至2000年间,为他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69万元。因此,朱某被海门警方取保候审。去年12月,海门检方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朱某。起诉书中,检方提出,朱某在一审判决后,刑期执行完毕前,又发现其他罪行,依法应数罪并罚。 获悉自己被起诉后,朱某从法律界的朋友处获知,要想不被数罪并罚,除非栖霞区法院能够撤销对其盗窃罪判决。为逃避更严重的处罚,朱某决定造假。 今年1月,朱某通过大街上的制假广告,联系上制假证者罗某。花了4000元后,罗某很快为朱某伪造了“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和“给海门法院的函”。“刑事裁定书”中写明,朱某盗窃一案中止执行;“给海门法院的函”中,建议海门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两份文书伪造好后,朱某又听律师朋友讲,对一件已判决的案件再下达刑事裁定,法院应该有个申诉立案。法院系统是联网的,栖霞区法院是否立案,海门法院从电脑上可以查到。怕事情暴露,朱某随即赶到南京,又花2万元钱,请律师为其申诉。于是,代理律师以朱某不服栖霞区法院一审判决、发现新的证据为由,向该院审监庭申诉。栖霞区法院予以立案,并送达了立案通知书。 经对照,朱某发现真的立案通知书上法院的印章与假的刑事裁定书上法院的印章有异。他又与罗某一起,照真的立案通知书打印了一份,然后盖上假的印章,而把真的立案通知书悄悄地藏了起来,从而使3份法院文书的印章“保持一致”。 “给海门法院的函”露了馅 不久,海门法院对朱某案开庭审理。法庭上,朱某认为,栖霞区法院判其盗窃罪是冤枉的。他已向栖霞区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已立案复查再审,并下达了中止执行裁定书。据此,朱某要求海门法院对他从轻处罚。为证明自己所言属实,朱某把3份伪造的栖霞区法院文书提交给法庭。 看完这3份法院文书后,办案法官认为,“给海门法院的函”在格式上、语句上有一定的瑕疵;同时按规定,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栖霞区法院不可能出此证明。公诉人员也认为此函可信度低,要求法院对3份文书的真实性进行鉴定。 休庭后,办案法官与栖霞区法院取得联系。经栖霞区法院证实,朱某出示给法庭的3份法院文书全是假的。至此,朱某才不得不低下头。接着,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同案犯罗某,也被海门警方抓获归案。南京日报记者陆诚 (编辑 晓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