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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老板扣留出资款吃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1:45 南京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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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商报报道】退休教师与人合开公司,却因为不了解法律被告到了法院输了官司。近日雨花台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公司出资转让纠纷案。

  2000年初,重庆的退休教师李某来南京创业,与重庆老乡韩某出资组建了一个贸易公司。当时订立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2002年7月两人经协商,韩某将双方确认的414575元股份转让给李某,签订了还款协议后李某出具了一份书面欠条。约定这 40余万元将分期分批归还,如李某有拖欠行为韩某有权要求一次性归还余下的欠款。到了2004年的6月,归还了大部分欠款之后,李某开始停止支付最后的10万元,于是韩某把老搭档告到了法院,要求归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在法庭上当法官询问李某为什么欠钱不还,李某解释道他与韩某是合伙关系,不存在股份转让之说。韩某退出后他发现因为韩某错收发票造成了15万元的补税损失,这笔费用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而且后来发现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韩某一直负债经营,公司损失也有份,因此他私自扣除了10万元的欠款。

  对于这种解释,不但韩某不能接受,法官也听得莫名其妙。居然有人开了4年的公司还不知道公司与合伙企业有着本质的区别。最后的判决完全推翻了李某的抗辩理由,判令李某立即归还韩某的出资款10万元。

  据法官介绍,本案原被告双方经过合理协商,韩某溢价将所持的公司股份转让给李某,并且李某也支付了大部分的金额,股权转让已经成立。韩某就不再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义务,公司的盈亏均与其无关,李某再要韩某承担亏损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况且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应该有所了解,到给钱的时候才说公司亏损严重也不合情理。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为不了解法律造成的经济纠纷。虽然《公司法》已经实施了多年,但是还有很多中小投资者分不清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营利性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股东按股份承担有限责任,这与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着本质的区别。实习记者陈 晓商报记者 吴剑秋通讯员 雨 研(6版《都市热线》)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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