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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捉奸败诉引争论(连续报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1:45 南京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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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陈龙(化名)冲进妻子的偷情现场,拍下两人裸照,却被奸夫告赢名誉权官司,输了3000元精神损失费。本报昨日一则题为的报道,在读者中引起很大反响,开通的参与讨论热线:84612345热得发烫,全天共接到68位读者的电话参与讨论。

  来自社会各方的观点剧烈碰撞,其中完全支持陈龙做法的读者有22位,接近3成,这部分读者中,7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到绝大多数;同情陈龙但反对他这种做法的有35位,这些读 者大多处在35岁至60岁年龄段;此外,还有一些学历较高的年轻人或专业人士则从理性和法律的角度对“捉奸”现象进行了较为全面地分析。值得一提的是,记者在来电中也发现,有些读者的观点过于偏激,明显超出了现行法律规定的合理尺度,同时也产生出许多耐人寻味的新话题。

  支持方:做了丑事就别怕被人说

  周老先生(78岁,北方人,情绪比较激动):我完全支持陈龙的做法。这么做还算客气的,换了是我,肯定先把他们揪到街上一顿暴打,再把照片拿到社会上曝光,让亲朋好友、街坊四邻好好臊臊他们。既然他们有脸做出这种丑事,就别怕被人说。破坏他人家庭的人最可恶!这种人根本没有人格,更没有名誉!

  张先生(75岁,南京机床厂退休职工):今天看了报道,家门口的邻居都在议论这件事,都觉得陈龙作为受害者公布照片合情合理。做了坏事的人理应受到社会舆论、道德伦理的谴责。奸夫受千人所指的下场,是“罪有应得”、自找的。这种人不被刺到痛处是不会好的,否则社会不就乱套了?

  反对方:方法鲁莽欠考虑

  董先生(35岁,小老板):将心比心,陈龙承受的社会压力和感情打击是值得同情的,但他的方法实在太鲁莽,否则也不会落到“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换了是我,也许先和妻子好好谈谈,愿意好好过就好好过,过不来就拉倒。根本不要费尽周折去“捉奸”,感情没了,多争那点财产还有什么意思。

  张女士(48岁,公司业务员):我身边有些同事、朋友也遇到了相同的问题,却苦于抓不到有力的证据。有些人还为此在离婚时吃了闷亏,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因此,陈龙“捉奸”找证据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但他应该拿着证据上法院,而不要到处“传播”。

  “捉奸”还有不同妙法

  萧先生(42岁,个体工商户):陈龙深夜“捉奸”,擅闯他人住宅是违法的。避免这一麻烦的最好方法是,带着警察一块儿去。一来警察在场不算“擅闯民宅”,二来警察要做笔录,又多了一份有力证据。

  沈先生(38岁,某调查公司总经理,句句不离老本行):应该找专业的调查公司,采用专业、合法的手段为自己获取“婚姻不忠证据”。这样既能使自己获得“知情权”,又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捉奸”中的现实问题

  陈先生(60岁,社区人民调解员):社区调解工作经常遇到类似的问题,但许多现实中的问题需要明确。如:什么是“奸情”;什么样的证据才算有效证据?光找到妻子和别人开房间的证据能不能证明有“奸情”?

  张女士(48岁,业务员):新《婚姻法》要求有证据,但又没有说什么样的证据算有效。怎样取证才合法?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针对读者们提出的观点和问题,您有什么看法?欢迎您继续拨打本报热线84612345参与讨论。

  案情回放:丈夫陈龙发现妻子与他人通奸,一天深夜带人闯入奸夫住宅“捉奸在床”,亲手拍下两人在床上的“裸照”。随后,陈龙带着照片到奸夫单位给人传看,又将照片交给媒体曝光。不久,奸夫以陈龙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索赔1.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审理认为陈龙侵权,但奸夫也有过错,因此部分支持了奸夫的请求,判决陈龙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

  (编辑 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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