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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起诉父亲 要求给予教育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1:56 大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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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起诉父亲 要求给予教育费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臣娥

  本报讯今年7月,女大学生李某到瓦房店市岗店法庭状告自己的亲生父亲,原告在起诉状中要求自己父亲支付自己自1998年7月至今年6月的抚养费10800元,教育费6525元。

  岗店法庭高成君庭长在立案审查中了解到,李某的父母离婚后,李某跟着母亲生活。 李某的父亲支付女儿的抚养费至18周岁,支付李某的教育费至高中。李某如今已是“大四”学生。这样一来,李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是根据《婚姻法》有关解释中的规定:父母承担子女教育费至子女高中学历以下学历教育。二是李某的父亲自1998年女儿满18周岁后就不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至今已6年。李某现在才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不能受理此案。将有关法律规定及不能起诉的原因告诉原告李某后,李某仍坚持起诉。高成君庭长决定进行诉前调解。

  高庭长告诉李某父亲,虽然法律规定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从做父亲的责任讲,应该帮助女儿将大学念完。交谈进行了4个多小时,李某父亲同意在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再拿出部分钱,让女儿将大学念完。此案的原告李某知道这个结果后,表示满意。

  作者: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臣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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