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他人殴打民警 判刑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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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2:12 北京青年报 |
本报讯内蒙古农民梁泉为躲避抓捕,竟指使他人殴打民警,妨害其执行公务。昨天,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朝阳区法院的判决,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梁泉有期徒刑两年。 因梁泉涉嫌他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抓捕。去年2月22日,公安机关接报梁泉已在东城一环岛市场附近出现。下午5点左右,公安民警恩某、杨某、孙某赶到现场,在他人指认下 ,将梁泉围住。民警出示工作证并表明身份后,梁泉仍指使他人殴打恩某、杨某,致二人轻微伤偏重。梁泉趁机逃跑。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梁泉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梁泉指使他人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二人轻微伤偏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一审法院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作者:程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