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满日语服务状告餐厅 法院驳回其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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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0日13:55 法制晚报 |
本报讯(记者 李奎) 在日式餐厅就餐时,服务员使用日语迎送自己,一律师认为餐厅此举属欺诈行为,也不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今天上午获悉,市一中院以餐厅未侵犯消费者权益为由驳回该律师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这位律师来到该餐厅就餐,用事先购买的随身听、手提录音机录下顾客到该餐厅就餐、离开餐厅时,服务人员用日语向顾客迎送的内容。律师随后起诉至法院,认为 餐厅在服务过程中用日语迎送顾客,是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和不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的做法。请求法院判令餐厅登报致歉以及赔偿其经济支出和精神抚慰金共5000元。一审法院驳回该律师的诉讼请求,律师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该律师认为自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进行的公益诉讼,其出发点是良好的,但应当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主张权利。餐厅中部分服务使用日语,是为了体现餐厅的饮食风味特色,且并未影响到消费者对服务内容的理解,餐厅并未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该律师关于侵犯民族尊严、风俗习惯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官方语言为汉语;另外,非民族自治州、市、县等地区的民间交流方式一般为汉语,其中包括书写和口语等。这就说明了汉族聚集较多的城市或地区,在产品广告、服务内容、消费说明等方面,应当使用汉语。但是,为了体现国家地区或宗教等特色,企业单位使用其他国家或民族语言日常用语,如果其没有误导和侵害消费者根本利益,不构成欺诈或侵权。故意以蔑视、贬低、傲慢等为目的,使用他国或地区语言,经指出拒不改正的,则构成侵权。沈腾律师 (律师观点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