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奸在床,要精神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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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10:35 生活报 |
案情: 2004年6月,哈市的王某在与情人约会时被妻子赵女士捉奸在床,并拍摄了王某和情人同睡一床的照片。随后,赵女士以这些照片作为证据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王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后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但赵女士要求王某给付5万元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问:为什么有捉奸在床的证据,法院不支持赵女士关于精神赔偿的请求 呢说法: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赔偿请求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本案中赵女士只有证明了王某有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才可能获得赔偿,而只有捉奸在床的照片并不能证明王某有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充其量只能证明王某有婚外情即婚外性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样就把“同居”与“通奸”区别开来。因此,即使捉奸在床,也不能必然证明是法律上的同居。他可能是通奸,还可能是嫖娼,或者是一夜情,并不能证明是同居,所以一方关于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虽然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并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但是并不意味着这方面的证据没有作用。如果这些证据是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配合其他一些证据就可能认定同居的事实,但是如果取证的地点、方式手段不合法,不但证据不会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