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费”并非“防汛费” 律师所“败走”行政诉讼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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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11:54 汉网 |
认为堤防费已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就不应再交纳每人25元的防汛费。近日,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将江汉区水务局推上法庭。经庭审,法院维持了被告江汉区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判决瑞通律师事务所败诉。 今年4月1日,江汉区水务局向湖北瑞通律师事务所下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限定该所7天内补缴防汛费375元。 对此,已缴纳了堤防费的瑞通律师事务所感到水务局的行政决定无合法性,其收费行为违法,并上诉法院,请求依法撤消行政处理决定。 面对法院的判决,瑞通律师事务所表示不服。该所律师李业斌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49条和50条指出,防汛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应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没有规定个人负有交纳防汛费的义务。依法纳税时已缴纳了堤防费,就应视同缴纳了防汛费。 该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江汉区水务局水政检察大队队长吴宁则认为,江汉区水务局一直是在依法收取防汛费,防汛费属专款专用资金,主要用于全省各地的防汛工作。在《防洪法》中也规定,“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因此,缴纳防汛费是有法可依的。 (记者陈麒麟 实习生刘倩 谌婷)(来源:武汉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