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亲子 法理不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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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12:23 今晚报 |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一早产男婴患有先天性疾病,其生父指使同乡将婴儿遗弃,致使出生仅一日的孩子死亡。这件“弃婴案”经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今日一审判决,法院以遗弃罪判处狠心父亲有期徒刑一年。 郭某30岁,原籍安徽省涡阳县。今年5月26日凌晨,郭某的妻子在静海县生下个早产儿。孩子出生后被发现患有疾病,当日上午,郭某便和同乡关某等人一起来到市儿童医院为孩 子诊断病情。经检查,婴儿病情很严重,需要住院治疗,且治愈难度大。郭某考虑到了自己拮据的经济状况和难以预计的治疗结果,决定放弃治疗,并指使同乡将男婴带离医院,遗弃在和平区西康路55号楼前草坪内。当群众发现时,孩子已经死亡。事发后公诉机关以遗弃罪对郭某提起公诉。 9月28日,和平法院公开对“弃婴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当公诉机关出示一组男婴死后的照片时,追悔莫及的郭某甚至不敢看那些照片,他痛哭并连连说“后悔”。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不履行抚养义务,将其有病的婴儿遗弃后致婴儿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了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遗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鉴于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尚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此前开庭时,郭某的辩护人提出,郭某的行为是受到了经济能力有限的客观条件的影响,郭某将孩子放在繁华地段,本意也是想有人抱走孩子予以抚养,所以希望法庭宽大处理。法院认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酌予采纳。由此,法院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