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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付员工工资,老板竟称员工是企业的合作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13:26 南京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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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晚报报道】应聘进入一家企业工作,试用期结束后不久向企业提出辞职却拿不到工资。老板向记者宣称,因为他是企业的合作人,企业无需支付工资。

  今年2月25日,刘先生应聘到南京国源企业工作,任该公司国际贸易部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上约定刘先生有3个月的试用期,月薪5000元,3个月后月薪6000元。6月中旬,老板称准备让他“转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提出他的月薪将是3500元外加提 成。由于对这样的劳动报酬结算方式不能接受,他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7月5日,刘先生向企业提出了辞职,而老板却不愿意支付他5月25日到7月5日期间的工资。8月底他再次去企业索要工资时,老板又宣称,既然刘先生不愿意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他愤而向劳动部门举报企业。企业在写给劳动部门的书面说明中竟称,企业跟刘先生之间仅仅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记者拨通了南京国源企业董事长陈开林的手机,询问他为什么不支付刘先生的工资。他似乎感到很惊讶:“什么工资?他跟企业是合作形式的,企业有效益了他才会有收益。”那么企业跟他签订合作协议了吗?对此陈开林借口电话中一时无法说清楚而挂断了手机。

  刘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南京国源企业前任人事部单经理出具的一份书面证明:国源企业今年年初在报纸上刊登招聘广告,其中包括国际贸易部经理一职,而刘先生正是通过初审、面试合格之后被该企业聘用的,工资也是由该企业发放的;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数额也与刘先生所说一致。刘先生又出示了由南京国源企业制作的工资表,上面列出刘先生4月份基本工资是5000元,扣除所得税后实发4555元。刘先生还出示了南京市商业银行一份客户对账单,记录表明4、5、6三个月他的账户中分别入账4555元,“交易摘要”栏上也清楚地写着“工资”。

  黄萍律师分析认为,既然约定刘先生的试用期是3个月,那么3个月后国源就应该按照约定的月薪6000元支付工资;虽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刘先生与国源企业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刘先生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如果国源认定刘先生与其存在着合作关系,那么国源就应该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即使刘先生作为国源的合作人或者股东,那也不妨碍作为员工的他从企业领取劳动报酬的权益。金陵晚报记者 徐统余

  (编辑 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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