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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网吧欠费老板持欠条讨债 律师表示债务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15:24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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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女士拨打了律师热线反映:自己儿子今年14岁,在一所中学读初中。前几天,一个网吧的老板突然拿着她儿子所写的1800元的欠条找到林女士,说她的儿子经常逃课到他的网吧上网打游戏,到现在为止共欠了1800元的上网费。林女士的儿子向妈妈承认说,他禁不住网络的诱惑,只得向老板打欠条上网。林女士询问,自己儿子写的这张欠条有效吗?

  14岁孩子不具信用消费能力

  李肖霖律师认为,林女士儿子打给网吧老板的欠条是无效的。

  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打欠条消费应属于个人信用消费范畴,而一个14岁的孩子显然不具备个人信用消费的能力,在没有其监护人到场确认的情况下,他的这种消费行为是无效的。

  除法定节假日外,网吧不得向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开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时间限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每日8时至21时;经营者不得在此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不得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其营业场所。李律师认为,林女士可向当地的工商、文化或公安部门举报。根据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文/本报记者 冯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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