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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拉客女司机殴打女同行事发金州区,挨打的女司机到金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打人者赔偿损失,并索要精神赔偿通讯员 德伟 江红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金州区两名女司机因为拉客发生厮打,其中一女司机受伤。案发后,挨打的女司机冯女士到金州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并索要精神赔偿费。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得到了部分赔偿。但精神损害赔偿被驳回。 2004年
元旦前的一天凌晨,金州出租车司机冯女士驾车行至金州大厦附近时,发现有人招手,便将车停下,这时,出租车司机杜女士也正好路过此地,也想拉这位乘客,但客人上了冯女士的出租车。 杜女士顿时火冒三丈,便用自己的车堵住了冯女士的车,不让她走。冯女士无奈倒车另选出路,可是,当冯女士刚行驶约一公里时,杜女士又追了上来,再次用自己的车堵冯女士的车。 考虑到乘客和行车安全,冯女士将车停在了路边。杜女士下车打开冯女士的车门,把她揪下车后,双方厮打。冯女士头部、面部及身体被打伤,乘客报警后,杜女士才开车离去。冯女士受伤后,住院治疗5天,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经金州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冯女士属轻微伤。休治时间合理、治疗检查及用药合理。但生脉注射液等约1300元用药属不合理用药。 冯女士伤好后,将杜某告上了法庭,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近一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杜某辩驳说:原告陈述失实,原告没有下车,我们也没有发生厮打。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抢客发生纠纷,本应通过法律途径加以妥善解决,而原、被告却发生厮打,造成原告冯女士轻微伤。 经查,冯女士合理损失医疗费为762.49元,误工费为210.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0.00元,合计1012.89元。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被告应承担此次事件95%的责任,原告应承担5%的责任。对原告要求精神赔偿一节,不符合法定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杜某赔偿原告冯女士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962.25元。诉讼费685元(含鉴定费200元),原告冯女士负担85元,被告杜某负担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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