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业余”维修工赔偿被烧伤的液化气罐主人近4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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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0:21 大连晚报 | ||||||||
“业余”维修工修爆液化气罐法院判决“业余”维修工赔偿被烧伤的液化气罐主人近4万元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达礼 本报讯没有液化气具专业维修资格的方某到市民于先生家维修液化气罐,结果引起液化气罐爆燃,于先生全身被烧伤30%。于先生在伤势痊愈后将维修工、换罐所在地食杂店主、液化气站业主全部告到法院,此案几经周折,日前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没有专
2003年4月17日,于先生到自己住宅楼下的刘某开的食杂店换了液化气罐,点火后发现火苗小。于先生到食杂店调换了两次罐,火苗还是小,于先生将此情况告诉食杂店主刘某后,刘某打电话让维修人员方某前来维修。方某在于家维修液化气罐,于先生站在一旁,突然一声响,液化气罐发生爆燃,突然蹿起的火苗将于先生罩在一片火光中。于先生扑灭火后到市某医院诊治,经过医院诊断,于先生全身30%烧伤。于先生治疗结束后,身上留有疤痕,于先生将维修液化气罐的方某、食杂店主刘某、某液化气站业主赵某告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8700元、误工损失14000元、陪护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家具损失2000元,要求液化气站业主赵某赔偿经济损失连带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8163元,由维修工方某、食杂店主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法医鉴定,原告于某烧伤面积占全身30%~40%,治疗遗有疤痕,占全身30%~40%,属9级伤残。医疗用药合理。另外,经过公安消防部门认定,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是液化气爆燃,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经查,刘某经营的食杂店没有经营液化气罐充装许可证。在庭审中,被告之一液化气站业主赵某辩解说,原告发生的损害事实与我没有任何关系,因为维修工人方某不是我站工作人员,也不是受我指派去维修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被告食杂店主刘某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另一被告维修工方某对此案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的身体烧伤,是由于被告赵某维修液化气具不当造成的,方某不具备维修液化气具的专业资格,原告身体的损害与方某的维修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方某应对此案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的食杂店没有经营液化气罐充装业务的许可证,并且刘某联系没有维修资格的方某对原告的液化气罐进行维修,造成原告身体伤害,刘某对此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方某赔偿原告医疗费8700元、陪护费877元、伤残补助费18616元、营养费470元、误工费7500元、精神损害补偿金2000元。被告刘某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达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