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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八宗罪”曝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0:32 半岛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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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不少读者通过热线向本报反映受到价格欺诈的事。据了解仅三季度,大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电话4370个,比二季度增加1.4倍。其中,形形色色的价格欺诈成为百姓投诉的重点。据物价部门介绍,由于价格欺诈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欺骗性,消费者往往不自觉地落入陷阱,为此,物价部门经过综合分析,特将价格欺诈的“八宗罪”公布于众,警示消费者。

  物价部门指出,虚假明码标价主要指经营者明码标价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或服务的项目有虚假成分,并以此为手段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大连市物价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相当多的包装商品都没有达到明码标价所标明的重量。另外,部分经营者所经销的商品其实不是某地的产品,却标明是某地的产品;不是进口产品,却标明是进口产品;不是某品牌的产品,却标明是某品牌的产品;甚至有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明明没有产权证,却谎称有;一些餐饮业、娱乐业标明有关服务项目,事后却借口各种原因不提供服务等。

  物价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部分经营者在明码标价时,故意用隐晦的、模棱两可的、不规范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志误导消费者。如一些房地产广告宣传“一万元可购房做业主”,就含有隐晦成分,其实质是指先交一万元订金,可购房做业主。又如,旅行社广告宣传“头尾6日游仅2000元”,实际上是第一天晚上出发,第六天一早返程,6日游变成了4日游。

  物价部门称,虚假降价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经营者虚构一个比较高的原价,然后谎称降价,以达到诱骗他人购买的目的。如一套皮衣实际价格仅500元,经营者却虚构为2000元,然后标价1000元,以“跳楼价”、“处理价”、“最低价”等煽动性语言,诱骗消费者购买;二是经营者不虚构原价,但虚构转业、停业等,谎称削价处理商品。如一些商店挂上“本店结业,最后两天清仓大甩卖”,可是过了一周,那块牌子仍挂在那里。

  虚假优惠折扣是指经营者通过虚拟原价,再在此基础上标出一个虚假优惠折扣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7月份,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相中了一件经营者宣称原价280元的小衫,经过讨价还价,王女士就以200元的价钱买下来。可是,王女士回到家时,却发现小衫上价签的原价仅是180元,物价部门在调查后,责令经营者将多收的20元返给王女士。

  一般来说,消费者对商品品质、品牌认识有限,对商家标明的价格是高是低也难以做出正确判断,一些商家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抬高销售的商品价格,然后再与消费者讨价还价,所以标价三四百的衣服,能以几十元的价钱买下来就不足为怪,但是不明就里的消费者则可能被狠狠地“宰”一顿。

  物价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部分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但对附带性、相关性、售后环节消费项目故意隐瞒不予以明码标价,使消费者在消费信息不全的情况下,被迫接受不必要的附加项目和附加费用。如一些酒家常运用所谓“特价”来招徕顾客,宣传“龙虾仅68元一斤”,但其他菜10元一位,小菜也10元一碟。就餐时,酒家也不问顾客需不需要,就主动上小菜,但不主动报价。更有甚者,结账时,一些酒家还向顾客每人收2元的空调费。另外,在房地产交易中,开发商、代理商对商品房价格按规定公开明码标价,但对售房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售后环节的配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不告知消费者,因此,一些购房户会出现“买得起房,住不起房”的现象。

  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故意以低价来明码标价,招徕顾客购买后,则按高价结算。在一些地区,少数商贩在以低价标价招徕顾客后,就使用各种欺诈甚至威胁手段要顾客购买。当顾客不得不买时,商贩就换一个高价的标价牌,迫使顾客接受。

  一些经营者尤其是一些带有一定垄断性行业的经营者,在制定属经营者自主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时,谎称这一价格是政府定价,从而强制顾客被迫接受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物价部门提醒,消费者在消费时,若发现经营者有以上八种价格欺诈行为,应拨打大连市物价局价格举报中心举报电话12358,便于物价部门及时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经常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那么,消费者采取何种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一旦认为自己受到了价格违法行为的侵害时,可以采取四种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与生产经营者协商和解。即通过直接与生产经营者交涉、协商,达成一种和解;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对于属于受理投诉范围的,消费者协会通过调解方式来解决争议;

  3.向价格执法机关投诉或举报。对于每个消费者来说,这是一种最有效的保护手段。价格执法机关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情况和提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进行直接行政处罚,将非法所得退还遭受损害的消费者;向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途径是消费者认为价格监督检查机关处理不公正时所采取的解决办法。宋维家记者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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