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被诉多收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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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2:58 新闻晨报 | ||||||||
记者沈凤丽 晨报讯继工商银行房贷计息方式遭质疑后,建设银行也因此被告上了法庭。建行被诉首月还款日和实际放款日不对应,造成一名等额本金还款的用户首月多付了207元利息。昨天,此案在静安法院开庭审理。
2002年7月23日,市民王先生通过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闵行支行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9.2万元,借款期限为14年,借款日期以实际放款日为起始日期,其后日期相应顺延,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贷款年利率为4.05%(月利率3.375‰)。2002年8月12日,银行将贷款全额划入指定账户。 由于长期从事财务工作,王先生发现银行在利息计算上存在错误。“每月应还本金547.62元,月利率3.375‰,那第一月利息应为310.50元(92000×3.375‰=310.50元),第一月合计本利为858.12元,但银行却在2002年9月24日从我存折内扣除了1065.12元。” 王先生马上与银行取得联系,但被告之,第一月利息的计算是从2002年8月12日起至2002年9月30日止,按50天计算,利息为517.50元(92000×3.375‰×50天÷30天=517.50元),合计本利就是1065.12元。昨天庭审中,建行的代理人表示,王先生认为多收的207元是其占用银行20天存款的利息,并不会就此影响他总的还款本利金额。 但对此,王先生的代理律师表示,由于采用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第一个月的利息最高,就此多付了207元利息,本利总额也多付了207元。“其它商业银行都是以每月实际放款日作为以后每月还款日,建行的作法导致同样金额、同样期限的借款因放款日不同而出现多达31种不同还款金额,显然也侵犯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所规定的‘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的权利’。” 王先生要求建行退还多收利息20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6.77元,并确认其每月还贷日期为每月的12日。静案法院将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新闻链接 去年5月30日,市民杨小姐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黄浦支行签订房屋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贷款55.7万元,20年还款期,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月利率为4.2‰。但杨小姐此后发现银行是按日利率0.14‰计算。这样每逢大月她就多付了利息,9个月累计多付了383元。 对此,工行表示是按上级银行指示,以日利率0.14‰来计算。每逢大月,月利率就变成了4.34‰。杨小姐认为这违反了当初的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将工行告上法庭。此案目前还未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