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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规范国家赔偿案件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2:58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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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报记者沈凤丽通讯员高远报道从今年10月1日起,上海市高级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意见》正式施行。

  《意见》规定,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范围有:一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二审法院或者再审法院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造成损失的;刑讯逼供或者实施殴
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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