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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质量问题拒收房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4:20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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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通讯员宋旋平)因房屋质量问题,金老太拒收房屋钥匙。等房产公司修复完毕,已过去一年半时间。金老太遂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4.6万余元。日前,松江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金老太诉请未获支持。

  2002年5月23日,金老太购买了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公寓房,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房产公司直到去年3月10日才交房
。3月18日,双方签订房屋交接书及补充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实际交付时间为2003年3月15日,公司应付违约金6362元。

  双方验收房屋时,金老太发现房屋多处存在质量问题,拒绝受领房屋钥匙。之后,房产公司对该房屋进行维修。今年7月12日,金老太确认房屋维修完毕,但要求房产公司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9月2日,金老太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共计4.6万余元,逾期时间从2003年3月16日至2004年9月1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老太以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受领房屋钥匙,由此产生的迟延受领的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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