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第76条应尽快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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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4:44 时代商报 | ||||||||
新交通法第76条所规定的机动车全责条款已经带来了相当严重的思想混乱,基层交警已经视执法为畏途,但凡出现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大多将问题移交给法院,而法院也感到极为棘手。在新交通法实施几个月之后,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第76条的归责方式已经损害了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公平原则、“侵权归责”原则,实际上也并未起到保护行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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