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寻租”折腾老百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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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5:08 重庆晚报 | ||||||||
欠了电信有限公司300多元话费,没想到却引来公安机关“大驾光临”。大渡口区市民黄华只好乖乖地缴钱消灾——他知道,面对公安机关而且还是刑事警察机关的“招呼”,搞不好就要付出更沉重的代价(见本报调查版报道)! 是什么“招呼”让黄华如此紧张?或许黄华并不理解刑事警察给他打“招呼”的实质——欠债还钱的背后藏有玄机。
从本案看,公安机关好像与电信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公安部门为电信讨还客户恶意所欠话费(或许在警察眼中是在侦办诈骗案子)。单从效果看,此法甚好,一般人哪敢驳公安机关的面子,只要公安机关出面,搞定欠费想必不费吹灰之力吧。 殊不知,这种做法留下了违法的嫌疑。按法律规定,电信和用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法上的合同关系。用户欠费超期不还是一种违约行为,理应承担法律上的违约责任。电信部门如果自己讨不回欠费,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申请司法救济,利用国家司法强制力讨回欠费。这才是正确合法的途径。 公安机关是行政执法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其职能是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违约行为固然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它是一种违反私法的行为,而不是违反公法的行为,更没有违背治安法和刑法,所以公安机关无权干预。 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属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转发的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的规定。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为电信讨债的行为,实质上是“权力寻租”。国家三令五申禁止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他们不可能不知道,这样的行径,恐怕并非“估计是恶意欠费”就能说服被“传唤”者一方的。 一般而言,一旦公权被滥用,老百姓则难以经受得起“权力寻租”的折腾! 刘吉涛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