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研讨3大诉讼法修改 犯罪嫌疑人拟改保释为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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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7:3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0月12日电据《羊城晚报》报道,10月11日,全国300多名诉讼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专家、教授齐聚广州,参加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就三大诉讼法修改中的有关热点问题进行交流和展开探讨。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10日率先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这三大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方向性的建议。 证人不出庭证言不采用
证人证言一直是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的重要依据。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许多证人由于怕打击报复等因素,基本上都不出庭作证,仅仅是以书面材料来作证。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法律上的事实应该是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因此,黄松有建议,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如果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其证言由于不能接受控辩双方质证,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保释为主羁押为辅 超期羁押一直是影响人权保障的重要问题,国际社会也深切关注。在我国,实行的是羁押为主的制度,于是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大量羁押,甚至超期羁押。 黄松有建议,我国应建立一套保释为主、羁押为辅的制度,即通常情况下都是采取保释,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比如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伪造证据,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对其予以羁押。 受教育权应纳入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范围仅限于人身权与财产权。黄松有说,目前,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对人身权和财产权已作扩大解释,受教育权、劳动保障权等权利也应当纳入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范围之内。 另外,黄松有建议,我国《行政复议法》已经将受教育权等权益纳入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也应当对此明确规定。 可操作性作为修订主要目标 黄院长表示,一直以来,现代《民事诉讼法》都欠缺实务可操作性。对于在审判实务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不少规定。他建议,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应当将其中上升为立法的具体规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应当作为修订《民事诉讼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梁克毅罗爱萍辛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