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受工伤回汉20年 工伤复发现单位管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8:13 汉网 | ||||||||
24年前在原单位受工伤,后调到武汉工作,现在工伤复发,这位职工的工伤待遇该谁承担?昨日,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进行了裁决:现单位在调动时知道该职工受工伤的事实,因此由其承担责任。 今年51岁的朱先生是汉阳某运输企业职工。1980年,他在天津的一家石油公司工作,因工伤造成左小腿开放性骨折,由原单位的安全技术科认定其因工致伤。1984年,他从天津
去年年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朱先生为8级工伤。朱先生向汉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现单位承担他的工伤待遇。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现单位认为朱先生在原单位受伤,而且在调动时隐瞒了受伤实情,应该由原单位承担责任。 在调查取证中,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从朱先生的人事档案中发现了当年明确记载其受工伤的证据。随后,仲裁委员会又查阅了大量不同时期关于工伤待遇的政策法规后认为,朱先生受伤时间是24年前,当时我国并没有明确的工伤认定和工伤级别鉴定部门,虽然原单位承认其为工伤,但是对其伤残等级无法鉴定。1984年,朱先生从原单位调入现单位,与现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在调动时,有证据证明现单位知道朱先生受伤的事实。因此,朱先生的工伤待遇应当跟随其劳动关系的转移而转移,由现单位承担朱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0元。 (记者李俊 通讯员邱巍)(来源:长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