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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有效期两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9:46 东方网-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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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上海市高级法院日前施行《关于审理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意见》,就“国家赔偿”案件制定了相关细则。

  赔偿范围

  《意见》涉及的“国家赔偿”案件的范畴是刑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项权利,赔偿请求人依法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刑事赔偿案件,以及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了人身权、财产权等项权利,受害人依法请求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非刑事司法赔偿案。《意见》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请求确认、权利告知、案件立案和审理等方面作出了23条规定。

  如何确认

  《意见》明确,赔偿请求人就刑事赔偿、非刑事司法赔偿提起国家赔偿请求的,应当向其认为违法侵权的公安、检察、监狱管理等部门申请确认,认为法院违法行使职权的,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申请确认。如果这些司法机关不予确认的,有权提起申诉;对已经确认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案件和不需要另行确认即可进入赔偿程序的案件,确认机关或者侵权机关应当告知被侵权人在两年内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二审法院或再审法院改判无罪的案件,法院应当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告知被告人在两年内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法院收到赔偿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意见》规定,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范围有:一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二审法院或者再审法院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造成损失的;刑讯逼供或者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实施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给赔偿请求人造成损害的。

  审理期限

  《意见》规定,基层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由院长等组成理赔小组负责办理。中级以上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负责审理公安、检察、监狱管理机关及下级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中级以上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可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成员行使理赔小组职责。理赔小组办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国家赔偿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国家赔偿的决定。如不服可自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应提交证明违法行使职权、具有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使职权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等。

  通讯员高远记者阙军伟(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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