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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没结成应退彩礼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10:06 沈阳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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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张雷整理 【案件】

  赵某与朱某订婚时,朱某的父母给了赵某3万元现金,朱某为赵某买了首饰,价值6000元。后双方解除婚约。朱某要求赵某归还赠与的财物。赵某认为,上述财物是朱某及其父母无偿赠与的,朱某无权索回。朱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判赵某返还朱某订婚时赠与的财物。【解读】

  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徐志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朱某在与赵某订立婚约后赠送给赵某的财物,是基于婚约的订立而为的赠与。这种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婚约解除,当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关系未能发生,该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即成立。根据民法上不当得利的规定,朱某有权要求赵某返还受赠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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