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企业改制敛财 机械厂厂长被判十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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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10:13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大连10月12日消息(记者李朝奋 检察日报记者叶红)原辽宁省庄河市兰店机械厂厂长高彦春乘企业改制之机,采取固定资产不入账和设立帐外帐等手段,侵吞国有资产、侵占公司资金600多万元,最近被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996年,高彦春在任庄河市兰店机械厂长期间,用该厂帐外资金建造了一栋面积为l680平方米、价值146.9万元的厂房,他当即指使工厂财务人员将该厂房不列入固定资产帐。19
在这次企业改制过程中,高彦春还故意隐瞒该厂帐外资金330多万元,不报告给上级主管和审计部门。1999年初,高彦春将其中130万元分给参与作案的同伙,其余的200多万元占为已有。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还发现,高彦春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隐瞒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个人非法占有公司资金人民币13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根据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法院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高彦春有期徒刑13年、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高彦春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9月,辽宁省高级法院做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章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