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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带走商业秘密,另起炉灶被控构成不当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10:26 南京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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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宗苑 记者 殷学兵)一公司总经理辞职后另开公司,并利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搞经营。该总经理及其新成立的公司因此被原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0万元。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对此均不服,表示上诉。

  今年42岁的孙某原是南京名高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为南京当代洁具有限公司总经
理。名高公司诉称,去年6月,孙某辞去名高公司总经理职务时,曾与该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孙某辞职后严守名高公司的商业秘密,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辞职不久,孙某即与他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当代公司,自任总经理。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孙某利用已掌握的名高公司的经营网络、客户名单、价格情报等商业秘密,为本公司做生意,因此给名高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今年上半年,名高公司以商业秘密遭侵犯为由,将孙某及当代公司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向名高公司道歉,并赔偿名高公司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80万元。

  庭审中,孙某及当代公司辩称,名高公司所说的客户名单、销售网络等都是公知信息,而不是商业秘密。同时,他们也没有利用名高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经营。孙某及当代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名高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名高公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销售网络、价格策略等为一体的经营秘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孙某违反了与原告的保密约定,利用其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熟知的原告的经营秘密,为自己参股的公司经营谋利,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当代公司明知或应知孙某的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原告的经营秘密,从事经营活动,也应视为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因此,两被告都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据此,市中级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 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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