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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有无名誉权又起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10:26 南京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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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陵晚报报道】“丈夫捉奸拍裸照反被奸夫告赢”的话题讨论进入第3天,读者的讨论进入新的层次。热情的读者站在不同的立场和出发点,发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声音。

  声音一:“第三者”没有名誉何谈“保护”?

  来电中持这种观点的读者占大多数,他们大都从直觉和道德的范畴出发发表看法。40
岁的陈女士说,“隐私”的前提是要符合道德规范,同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者”与有夫之妇通奸的行为已经破坏了别人的夫妻感情,侵犯了丈夫的合法权益,就已经不存在“隐私”了,法律根本不用保护这种人的“隐私权”。现实中,“第三者”遭到的舆论谴责虽然很多,但受到的法律制裁却微乎其微,这是不正常的。

  大厂的陆先生说,对付“第三者”最好的方法就是“搞臭”他,让周围的人都知道他是个破坏别人家庭的坏家伙,永远抬不起头。“名誉”本来就是“好名声”,这种人根本就没有好名声,哪来的名誉需要保护?相反,人家老公的名誉倒被“第三者”破坏了,理应反过来告他侵犯名誉权!

  声音二:“第三者”名誉权也应受保护

  持这种观点的读者虽然不多,但都是从法律角度出发进行分析的,比较具有专业性。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的何燕律师认为,名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平等的享有这项权利。“第三者”的行为虽然违反了道德,在“道德法庭”上完全应该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但在法律上,他的名誉权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就像人们不能扒光小偷的衣服,法律会处罚小偷的偷窃行为,但也不能漠视人们为此而侮辱他的行为。

  市民郑先生说,其实侵犯名誉权并不是“搞臭”“第三者”的唯一手段,也许换种方式就能达到,即让“第三者”饱受舆论谴责又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方法很简单,就拿陈龙(化名)来说,在他“捉奸在床”拍下证据后,完全可以将他自己看到的一切告诉他想告诉的所有人,只要不拿出那些包含了“第三者”某些隐私的照片、不捏造或夸大事实。如果“第三者”不识相还敢上法庭,陈龙只要将照片呈给法官证明自己所说的事实存在,保管没事。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一直埋头搞科研的梅先生也被这场热闹的讨论吸引,和记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几轮争辩之后,他突然提出了一个十分有趣的话题:被迫戴上“绿帽子”的丈夫是否也能向“第三者”讨名誉权呢?本报热线84612345继续为您开通,欢迎您就梅先生提出的这一话题展开讨论。

  新闻链接

  关于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可知,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或人格的,应视为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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