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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美”告赢汕头“国美”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0:32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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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一商场被判销毁含“国美电器”字样印章、赔偿原告10万元

  新华社汕头10月12日电

  家电专业连锁企业“国美电器”近期在汕头打了一场官司,状告某商场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商场应立即销毁包含有
“国美电器”字样的印章、赔偿原告10万元并在本地登报赔礼道歉。

  据《汕头都市报》报道,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注册资金2亿元,其“国美电器”商标使用范围广泛,注册至今持续使用并授权关联公司使用。

  2002年国庆节前夕,在汕头市区繁华路段出现了一家销售家电的商场,门前悬挂着“国美电器总汇”。该商场在经营中除使用了经注册登记的“汕头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外,还使用了“国美电器总汇”字样的印章。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于今年7月12日向汕头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汕头某商场未经其许可,将与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国美电器”和注册的“国美电器”驰名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侵犯了原告“国美电器”商标的专用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国美电器”字号进行经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汕头和北京的报纸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汕头某商场接到原告的起诉书后,在庭外主动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并向汕头市工商部门申请公司名称变更,7月28日获得批准。8月9日,该商场向“国美电器”支付了2万元补偿金。后因在赔偿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在庭审时汕头这家商场辩称,被告在申请企业成立时已依法申请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并经汕头市工商部门核准使用,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使用权,原、被告的经营范围和服务区域不同,被告使用该名称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汕头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国美电器”商标应当认定为驰名商标,对其在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外的非类似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被告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和与原告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误认为被告就是原告在汕头设立的分支机构,致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万元明显偏高,也没必要在北京的报纸上发表声明,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表示不服,已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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