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离婚 一女获精神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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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1:31 大连晚报 | ||||||||
因家庭暴力离婚 一女获精神赔偿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达礼 本报讯女市民惠子(化名)因为与丈夫大平(化名)感情不和,双方分居。丈夫居然登门将妻子打得鼻骨错位。惠子到法院起诉离婚。日前,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支付惠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惠子与大平结婚10余年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影响了感情。一次在大平酗酒后,双方再次发生吵闹,大平动手打了惠子。惠子怒而与大平分居,居住在自己亲属家。今年6月下旬的一天,大平来到惠子亲属家,再次动手打惠子,惠子的鼻骨被打得错位。惠子觉得忍无可忍,到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在法庭上,惠子诉说自己遭遇到家庭暴力的情况,铁了心要离婚,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分配财产外,由自己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还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大平在法庭上同意离婚,但提出每月只能承担抚养费280元,对其他诉讼请求不同意。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应准予离婚。在双方住房贷款及财产分割方面,依据保护无过错一方,对原告适当多分。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为被告承认过错以及有医院的诊疗证明,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给予原告医疗费300元;被告返给原告住房贷款13060元;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作者:本报记者 静河 通讯员 达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