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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加固”建筑生产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2:48 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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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出台。

  死亡10人扣证三月

  本报讯(记者孙超)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正式颁布,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细则中规定发生伤亡事故要暂扣安全
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设工程生产经营活动要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发生工程建设死亡事故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生一起1至2人死亡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45日;发生一起3人至9人死亡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1至2人死亡事故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至60日;发生一起10人以上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3人至9人死亡事故、或三起及以上1至2人死亡事故的,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至90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另外,外省进冀建筑施工企业,应持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有关材料,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出台。

  发生安全事故须及时上报

  本报讯 (记者孙超)从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发生重伤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部门要按照时间规定上报。

  发生重伤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发生三级重大事故的,要在事故发生后6小时内上报至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二级以上重大事故的,要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报告单位应持续报告抢险进展情况和人员伤亡的变动情况,直到事故抢险工作结束。

  发生重伤或四级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事故发生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做出处理决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生三级以上重大事故或连续两起以上四级以上重大事故、影响恶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做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事故后,发生事故的企业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文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组成事故调查组部门的主要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出台。

  安监员监督检查建设安全

  本报讯(记者孙超)记者从省建设厅了解到,从今年11月1日起,各类房屋建筑及线路、管道、房屋装修工程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安监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安监员将对以上各类工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办法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

  安监机构配备的安全生产监督员对在建设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可进行纠正并责令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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