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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女方享有居住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4:24 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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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周静秋 胡绍冰记者姜学峰)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共同出资购房,离婚时却因产权归属问题相持不下,日前,在法律援助部门的援助下,离异双方的居住权分清了。

  张某、王某原为夫妻,1983年他们搬到南岗区花园街王某父亲单位分配的承租房住。1995年,花园街房屋动迁,王某的单位出资2.5万元,张某与王某又共同交纳了2.6万余元房款及超面积安置费,购置了一处住房,仍由王某父亲承租。1999年,王某用其父亲的工龄将
此房产买断,房产所有人为其父。

  2003年,张某与王某离婚,在涉及住房问题时,王某父亲以该房产是用其工龄买断的私产房,而非张某、王某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张某分割住房。感到权益受侵害的张某求助于南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后,将王某及其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该房产原系王某父亲承租,张某、王某婚后一直在此居住,房屋动迁时,王某单位与张某、王某共同出资购得此房,房改后又以王某父亲的工龄买断,张某应该享有居住份额。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王某及其父亲提起申诉。日前,南岗区法院再审判决如下: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张某对争议房大屋享有居住权,其他两个小屋归王某及婚生女居住,该房公用面积归双方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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