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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兽检所负责人坚称无过错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5:51 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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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程彬 长泰 实习记者 鲁敬)前脚下发暂扣凭证,后脚就卖光暂扣的36头生猪。10月11日,本报对户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个别执法人员如此执法的行为予以披露后,立即引起强烈反响。昨日,在省农业厅主管部门和法律界人士均指出此行为严重错误的情况下,户县兽检所负责人依然坚称他们无过错。

  自称执法有缺点但无过错

  10月10日下午,户县兽检所所长武科答复记者时称,他们将暂扣的36头生猪卖掉,是为了保全对方的合法利益,这种做法没有错误,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基本合法。武科强调,人的工作水平不可能没有缺点,在执行当中肯定会出现或多或少的缺点。但他没有进一步解释如何克服“缺点”。

  户县兽检所曾在下发的两份违法通知书中表明依据的是《西安市家畜家禽条例》,但该条例并未出台。对此,该兽检所动物防疫监督员陈紫康解释,将《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条例》写成《西安市家畜家禽条例》属于工作失误,但对徐军海的处罚条款无错。将暂扣的36头生猪卖掉,是依据《民法》相关法律条文。记者问具体条款内容是什么?陈紫康说,她记不清了,让记者自己去查。

  暂扣生猪被变卖无法律依据

  对于户县兽检所个别执法人员卖光暂扣生猪的行为,昨日上午,西安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梁国安从法律角度发表观点,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接受处罚,作为即被处罚的对象,他们都有在有效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复议的权利。

  从法律角度来讲,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地方法规都没有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可以对当事人运送的生猪进行变卖处理。也就是说,户县兽检所个别执法人员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行政行为违法。

  省农业厅主管部门指出此行为严重错误

  昨日下午,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指出,兽检所作为职能部门,把暂扣生猪卖掉,这种做法肯定不正确。生猪被暂扣后,户县兽检所首先应该先将生猪隔离14天,进行观察,如果无异常情况,再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然后放行。对于暂扣期间的费用,管理相对人也就是被罚款对象应该支付。

  该负责人强调,此事件中的徐军海并非是直接涂改检疫票者,而承运人张智所持的检疫证,作为国家规定的一种法律文书,涂改是无效的。作为职能部门的户县兽检所应当对承运人张智运输的生猪进行强制检疫(补检或重检),相关的手续费是本次检疫费用的两倍,也应当由张智来承担。同时,户县兽检所应当进一步调查是谁涂改的检疫证明日期,而不能在未调查清楚前直接对货主徐军海进行处罚。另外,户县兽检所应当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昨晚7时40分,记者就此事再次电话联系了户县兽检所所长武科。武科坚持说,将暂扣生猪卖掉没有过错,并且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基本合法。

  暂扣生猪转眼被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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