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冲进居住区可就地“处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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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5:51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康正)由于野猪系陕西省一般保护动物,昨日在防卫中将野猪打死的村民迟迟不敢对野猪尸体进行处置。村民这一态度,也反映出很多人在遇到野生动物保护和自我生命财产保护这一矛盾时缺乏法律认识。记者昨日就相关问题采访了西安市野生动物管理站吴晓平站长。 吴晓平站长告诉记者,当野猪出现在山野林区时,这属于其生活区,此时不可随意捕
吴站长还告诉记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村民在此种情况下受到野猪伤害可以申请获得政府赔偿。吴站长透露,目前,国家并未设立受野生动物伤害的专项赔偿基金,但村民可以向当地林业部门提交申请,林业部门对受损受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最后由林业、民政部门共同承担对村民的部分抚恤、赔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