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抄袭产品说明书被告侵权,省高院昨下达终审判决书 亿锋赔偿和宏9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6:04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立刻注册新浪免费邮箱,激活1G空间

  【本报讯】(记者谭大跃实习生林秀锦)产品说明书也有著作权。深圳市和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宏公司)推出的56款和宏最畅销产品的“用途及使用方法”说明书被深圳市亿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锋公司)推出的产品抄袭,并在全国大量宣传和销售。为此,和宏公司以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对方告上法院。昨天,和宏公司正式接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终审判决书,获赔90万元人民币。

  和宏公司市场部经理刘成军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和宏公司于1998年推出和宏全系列家电配件产品时,专门聘请家电配件产品专业人员,针对每个产品精心编写了表述清晰、易懂且文字优美的产品“用途及使用方法”说明书,印刷在产品包装上。产品推向市场后,很受欢迎。而亿锋公司于2001年筹备推出“秋叶原”品牌的家电附件系列产品时,却擅自抄袭了56款最畅销的和宏产品的“用途及使用方法”说明书,并在全国大量铺市和销售。抄袭的程度达到连原说明书上的一个错别字也没更改。据此,和宏公司认为,亿锋公司严重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亿锋公司则称,即便和宏公司的确是这些说明内容的著作权人,给予总额为90万元的赔偿太高了。这个案子涉及的产品价格低廉、利润少、销售少,是低档消费品,而且亿锋也仅仅是在深圳三家商场销售这些产品,销量极为有限;这些产品使用方法简单,“用途及使用方法”对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产品没有影响;亿锋公司没有因为更新版本销量上升,和宏公司也没有因此受到影响;说明书并非双方的主要产品,仅是配套销售的产品。因此,亿锋公司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亿锋公司“向原告赔偿侵权损失90万元”的一审判决不服。去年,和宏公司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用途及使用方法”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并能以印刷、复制等形式复制,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和宏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维持一审判决。

  广东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饶庆松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亿锋公司的被控侵权说明书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也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前提条件。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不同作者独立创作的类似或者雷同,但是这种类似或者雷同必须是独立创作完成。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亿锋公司的被控侵权说明书在文字组织、词句排列、结构体例、图文搭配上与和宏公司的作品是实质性相似的。亿锋公司与和宏公司都处在深圳、制造同类产品存在接触上的便利条件;亿锋所提供的证据又都不能证明它的说明书是独立创作,因此被认定是抄袭了和宏公司的作品。

  和宏公司负责人表示,亿锋侵权之初,并没有引起他们的重视。通过这一官司,不仅使他们挽回了公司的损失,而且使他们提高了“产品说明书”也不能抄袭的反侵权意识,也算是给员工上了一堂法律课。

  作者:记者谭大跃实习生林秀锦 编辑: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NBA中国赛即将打响
2004诺贝尔奖
雅尔北京音乐会
最新汽车降价信息
2004中华小姐环球大赛
孙楠2004上海演唱会
2005研究生报考指南
姚明首部自传连载
全国万家餐馆网友热评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