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饮水机烫伤女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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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6:12 深圳商报 | ||||||||
幼儿园饮水机烫伤女童 一审法院认为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责任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刘良龙实习生周顶江波)一名两岁半女童在幼儿园被饮水机中的开水烫伤,女童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幼儿园应承担全部责任。作为
饮水机开水烫伤女童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15日,时年2岁零7个月的女孩耿娟(化名)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某幼儿园读暑假班时,左手被开水烫伤,后被送往宝安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后出院,诊断为左手掌背侧、左前臂远端热液烫伤2%(深Ⅱ度)。由于幼儿园购买了校(园)方综合保障保险,同年8月25日、11月28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别赔付了5187.85元和174.8元给幼儿园。 向幼儿园索赔万余元 原告认为其在幼儿园教室里被开水烫伤,治疗出院后手掌、大拇指关节留下了明显疤痕,请求法院判令幼儿园支付原告出院后的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4763.78元。 一审判赔3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是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耿娟作为在园学生,上课期间被开水烫伤,应由被告幼儿园方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幼儿园方赔偿原告耿娟共计3446.6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至中院 昨天,在二审法庭上,耿娟的法定代理人增加了一个人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其他请求同一审相同。 幼儿园方在答辩中认为,两人的护理费是不合理的请求,至于出院后的护理费,一审中上诉人没有举证,一审法院予以驳回是正确的判决。 法庭综合一审情况,进行庭上调解,耿娟的法定代理人耿新同意调解,但是幼儿园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将在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刘良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