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太也遭偷拍勒索专家:拍照手机的使用体现着公民的道德素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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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8:27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花甲老太投诉手机拍照 10月12日,本报再次接到读者投诉:一年逾花甲的老太太称自己在浴场洗澡时被拍裸照,且对方以2万元价格相威胁。目前,老太太已向警方报警。电话中,她气愤地说:“自己都一大把年纪了,是什么人干这么缺德的事!”这位老太肯定地说自己是被拍照手机拍的裸照。记者与老太消费的浴场联系上,浴场已肯定裸照是在他们那拍的,而且他们也在焦急地
拍照手机日渐风靡 昨日下午,记者前往省城大钟楼附近几个手机卖场调查了拍照手机的销售情况。目前,生产手机的厂家均已推出了各种款型且价格适中的拍照手机。除此之外,一些厂家甚至推出了可外接摄像头的、价格不超过千元的低价位拍照手机(购置一摄像头仅需二三百元)。“我们这拍照手机卖得跟普通手机差不多,主要是因为拍照手机价位已经能被普通百姓接受”,一位销售小姐介绍说,“买拍照手机的很多是女性,她们对这种手机功能比较好奇。” “这种拍照手机像素大多都是30万,比普通相机差得多,买拍照手机不过是娱乐作用”,一位手机厂商对拍照手机如此定位。“但如果有人拿手机拍照做违法的事,你们怎么看?”记者问道。“即使是照相机也可能被人利用拍裸照,那是拍摄人的错,不是拍照手机的错”,这位手机厂商代表如此说道。 据了解,外地一些浴场、游泳馆、商场、超市、高科技企业等场所都对拍照手机下达了禁令。但记者在省城的这些场所采访发现,拍照手机尚未受到限制。 道德能否约束法律空白? 安徽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家华国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禁止在公共场合使用摄像设备的法律规定,但像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民法典就明确规定在洗浴休闲中心、厕所等地严禁使用拍照手机。公民有隐私权,像这两位读者遇到的情况,其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拍摄者虽然没有把照片进行传播,用于盈利目的,但他的行为已经导致了他人人格利益的贬损,给他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并为其恢复名誉。 华教授指出,拍照手机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带来的问题亟待进行法律上的规范,他认为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手机拍照带来的问题加以解决。同时借鉴国外的立法,在条文中明确列出禁止使用拍照手机的场所,各公共场所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制定针对拍照手机的防范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就拍照手机引出的法律问题还采访了合肥市庐阳区法院法官殷超奇。殷法官说,目前,由于我国尚未对拍照手机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公民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一旦发生侵权,可适用民法中的侵犯肖像权、侵犯名誉权的条款。 安徽大学社会学系的徐华教授从社会学的角度谈了自己对拍照手机的看法。徐教授认为:我们不能简单地定性拍照手机的出现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关键是每个公民怎样去用道德的底线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拍照手机的使用体现着公民的道德素质,除国家在立法上加强管理以外,每个公民都要进行道德自律。 (孔华王素英王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