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隐患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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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08:32 湖南在线-湖南日报 | ||||||||
近日,家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飞山管委会飞山村的肖某后悔不已:因自己被车撞后怕麻烦,没有向交警报案,落得个后患无穷。不久前,一辆飞驶而来的摩托车迎面将肖撞倒,他从地上爬起来后,走了两步,当时感觉好像没事,便连对方姓名都没问,只要了50元钱就回家了。没想到,当天晚上,他突然感到腹部剧烈疼痛,家人急忙把他送到医院检查,发现是大肠破裂。此时,肖才想起上午被撞的事,可惜已经晚了。结果伤痛了好几天不说,还背上了几千元的医疗债务。
其实,像肖某这种发生交通事故后进行“私了”的情况并非个别现象。去年,该县大堡子镇堡子村林某也因此吃了苦头:一天,林某驾驶摩托车与张某的汽车相撞,造成林某膝盖粉碎性骨折,所骑的摩托车也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向交警部门报案,而是通过熟人出面,私下协商。当时,张某表示愿意赔偿林某医疗费及摩托车损失共7000元,并当即付了3000元,并答应剩下的钱两个月后付清。可过了半年后,张某却拒绝给付剩下的4000元。林某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但开庭审理时,因林某未能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相关证据,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据交警部门反映,当前社会上、尤其是在农村普遍存在交通事故“私了”现象。有些是肇事者怕追究刑事责任,有些是处于息事宁人、破财消灾的心态,主动找受害者或其家属“私了”;有些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因亲戚、熟人关系,考虑到怕伤和气,而愿意私下解决;还有一些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担心交警部门处理不公,处理时间太长等等。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明文禁止以“私了”的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这种处理方式存在着诸多的隐患。为此,交警部门呼吁广大群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及时报案,依法处理,以免留下后患,后悔莫及。冯显卫周思岑 | ||||||||